被保險人戶外運動身亡死因存疑 保險公司能否拒賠?
被保險人戶外運動突發死亡且無法確定死亡原因,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?近日,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
李某在戶外游泳過程中,突感身體嚴重不適,經同伴攙扶上岸后,一松手便倒地不起,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。
因其之前購買的《戶外運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》載明:“在保險期間內,被保險人進行戶外運動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,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”,李某家人據此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15萬元。
對此,保險公司表示,合同明確約定賠付范圍為意外傷害而非猝死,由于當前無法確定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,故拒絕支付賠償金。
雙方交涉過程中,保險公司未告知李某家人可通過尸檢確定死因,李某家人亦未進行尸檢。因交涉無果,李某家人對其進行火化后,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由于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李某家人可進行尸檢,其家人也未積極主動進行尸檢,導致李某直接死亡原因存在爭議。根據現有證據,無法確定李某死因系運動中遭受溺水窒息等意外傷害,或因自身突發心血管疾病等導致猝死,結合雙方舉證情況及查明案件事實,李某死亡可能存在多種原因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“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、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確定,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。”
經綜合認定,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金額40%的保險賠償責任,即應當支付李某家人保險賠償金6萬元。判決生效后,保險公司已履行相關賠付義務。
法官提醒,對履行保險合同中涉及需要鑒定的事項,保險公司應主動予以釋明,投保人或保險受益人也應積極進行鑒定,以固定事實、查明原因,更好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。(廖珂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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